一般而言,在每个教区内,当任主教拥有训导、圣化及管理各方面的职权。教会法就此规定说:“教区主教在委托给自己的教区中,拥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要的、直接的正权职,但依法或由教宗法令所保留于教会最高权力、或其它全力的案件除外。”( 381 。 1 )
为训导、圣化及管理普世教会的最高权威属于教宗和世界主教团 。关于教宗的职权,教会法说:“罗马教会主教享有主独赐给宗徒之长伯多禄的职位,此职位亦应传递于其继承人,因此教宗为世界主教团的首领,为基督的代表,普世教会在现世的牧人;因此由于此职权,他在普世教会内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职权,且得经常自由行使之。”( 331 )关于主教团,教会法说:“由于主的规定,有如伯多禄和其他宗徒组成一个团体,同样,圣伯多禄的继承人教宗和宗徒们的继承人主教们,彼此也团结一起。”( 330 )
大公会议即是以教宗的权威与普世主教团的团结共融,为普世教会的信仰传承而召开的天主教会的最高会议。 参加会议的教长,并非是为了代表,而是有 上主授予的宗徒使命 ,在此会议中为领受的信仰作最有力的见证;按教会的时代的需要准确无误地解释启示的真理,摒弃错谬,并为帮助人灵制定所需要的规范。
大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并非是以所谓的“民主式”的多数表决,而是努力达到一致的结论 。虽然大会中也运用表决(如投票),但只是为达到一致的一种方法。少数教长能投反对票,但以多数为教会本身的想法所表决的,为全体都有约束力。如此,大公会议的决定,并非是基于票数的总和,而是教会整体意识的表达:教长们由意见的沟通、交流、融合而获得一致。
大公会议的全体成员体认到,是天主圣神利用拥有不同神恩的教长们,通过他们的讨论与沟通,使公会议的议事达成一致。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