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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若干比较迫切的问题第七章 社会与经济生活对经济生活的若干观点63 人是整个社经生活的创造者、中心与宗旨。故人格的尊严、人的天职及整个社会福利。在社经生活上,亦应予以尊重并推崇。 第一段、经济进展为人服务乃经济进展的宗旨64 今天较诸昔日尤应注意农业及工业生产率的提高和服务的加强,以应付人口的膨胀并满足人类日益增多的欲望。所以,必须拥护技术进步和革新精神,必须鼓励人们创办、扩大企业和实行采用新式增产方法,必须嘉勉致力生产者所有锲而不舍的苦干精神。凡有利于经济进展的一切因素,皆应加以扶植。但增产的基本宗旨,不应祗是增产,亦不应祗是利润及权力,而应是为人服务,应注意人所有需求,即物资、理智、伦理、精神及宗教需求的等级,为整个的人服务。所谓人,是每位个人、每个团体、不分种族与地域。总之,经济活动应依循其本有方式及定律,在尊重伦理秩序的条件下(二)进行,以满全天主对人所有的计划(三)。 经济应在人类控制下进展65 经济进展应在人类控制下进行,经济不应为资金雄厚的少数人或团体,甚至亦不应为政府及若干强国所垄断。反之,应尽量让各阶层人士积极地有分于领导经济的工作。如果事关国际经济,则应让各国都参加这工作。同时,每人及每个自由组成的团体所有自动发起的经济业务,应同政府的经济计划有着适当的配合及连系。 应消除社经方面太过的悬殊66 为满全正羲和公平的需求,应全力设法、尽速消除现有而日见加深的经济过份不平均,这不平均又与私人及社会不平等相联系;不过,应尊重私人权利及各民族的特点。同时,在许多地区,应特别注意农人在生产及销售其产品上所有的困难。应帮助他们生产及销售其谷物;领导他们实行必要的改革,俾能获得公平的赢利,免使他们--如往往发生者--沦为下级公民。而农人,尤其青年农人,亦应努力学习,以争取完善的农业技术。否则,农业便不可能进步(五)。 第二段、社经生活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及其条件与休息67 赖之生产、交易及提供经济服务的人的劳动,远驾乎经济生活的其它因素之上,为其心因素只是工具而已。 工人应参加企业、经济的管理以及劳工纠纷的解决68 分工合作于经济业务者,乃是按天主的肖像而受造的拥有自由自主的人。故此,除应保留资本家、雇主、经理及工人各自专有的任务和为统一所需要的领导外,应当以指定的适宜方式,设法令人人都能积极参加企业的管理(七)。又因社经问题往往不系乎企业家的决定,却系乎更高级机关的决定,而这决定又与工人及其子女的未来命运有关,故工人亦应亲身或通过其自由选举的代表,参加这类决定工作。 现世财富是供人人享用的69 天主曾经钦定,大地及其所有是供人人使用的。所以一切受造之物应在正义及爱德原则下,公平地惠及人人(八)。任何形式的所有权--各民族依其千变万化的生活情形而制定的不同形式--常应注意天主钦定的这条法律。故此,当人使用其合法拥有的财富时入不应将财富单看成自已专有的,而应视作公有的土意即这些财富应能惠及他人(九)。此外,人人有权利拥有一部份为本身及家人足用的财富。教会的教父及圣师主张下列意见,他们声明人有义务救助贫困者,而这又不限于使用某剩余财富(十);处于极端贫困中者有权利使用他人财富来筹得生活必需(十一)。鉴于世界上存在着许多饥民,故大公会议催促所有私人及政府记住教父们的警告:「要供应食物与饿莩,你若不给他食物,便等于杀死他」(十二)。尽其在我,实行将自己财富分施其它私人及民族,尤其应援助不能自助及不能发展自身者。
关于投资及币制问题70 投资应以制造就业机会,并以给现在及未来的人类提供足够的生活必需为目标。凡负责管理投资及经济事务者,无论其为私人、团体或政府,常应将这目标置诸目前。他们应承认自己的重大责任:一面应令个人及整个社会拥有足够财富,以度其相称人性尊严的生活,一面又应未雨绸缪,设法在个人或团体消费的日常必需品,并为下一代投资的需要之间,建立适度的平衡。同时,对经济不甚进步的地区所有迫在眉睫的急需,又应无时或忘。至论币制,应严密注意,勿使损及本国及他国的利益。又应力戒使经济力薄弱者,在兑换钱币时,遭受无理的剥削。 所有权、私产权及大地主71 由于所有权及其它占有财物的私产权形式,有利于人格的表现,尤其由于上述权利替人在社会经济业务上提供负责做事的动机,故让各私人、各团体获得私产权或所有权的政策,应予拥护。 社经生活与基督神国72 在促进现代社经发展的业务上,信友应积极活动,并维护正义及仁爱的原则,他们应切实相信,他们对人类繁荣及世界和平,可以提出伟大的贡献。他们无论以私人或团体资格活动,应当树立良好榜样。他们除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技术和经验外,又应在此世的活动上,恪守正当的秩序,而忠实于基督及福音。他们的整个生活,私人或社会生活应熏陶于真福八端,特别生活在神贫的精神中。 附注( 一 ) 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二年三月廿三日的广播词:宗座公报卷四四 ( 一九五二 ) ,二七三页;若望廿三世一九五九年五月一日讲词:宗座公报卷五一 ( 一九五九年 ) ,三五八页。 ( 二 ) 参阅比约十一世「四十年」通谕:宗座公报卷廿三 ( 一九三一年 ) ,一九 ○ 等页;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二年三用廿三日广播词:宗座公报卷四四 ( 一九五二年 ) ,二七六等页:若望廿三年「慈母与导师」通谕: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五 ○ 页;梵蒂冈二届大公会议论现代育讯工具法令一章六号:宗座公报卷五六 ( 一九六四年 ) 一四七页。 ( 三 ) 参阅玛:一六, 26 ;路:一六, 1-31 ;哥:三, 17 。 ( 四 ) 参阅良十三世「自由」通谕:良十三世事录, t .VIII 二二 ○ 等页;比约十一世「四十年」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九三一年 ) ,一九一等页;同一教教宗「预许救主」通谕:宗座公报卷三九 ( 一九三七年 ) ,六五等页;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圣诞节广播词:宗座公报卷三四 ( 一九四二年 ) 一 ○ 等页;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 ○ 一至四六四页。 ( 五 ) 关于农业问题,请参阅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三四一等页。 ( 六 ) 参阅良十二世「新事」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八九 ○ 至九一年 ) ,六四九及六六二诸页;比约十一世「四十年」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九三一年 ) ,二 ○○ 至二 ○ 一页;同一教宗「预许救主」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九 ( 一九三七年 ) ,九二页;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二年圣诞节广播词:宗座公报卷三五 ( 一九四三年 ) 二 ○ 页;同一教宗一九四三年六月十三日讲词: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四三年 ) 、一七二页;同一教宗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一日致西班牙工人广播词:宗座公报卷四三 ( 一九五一年 ) ,二一五页: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一九页。 ( 七 ) 参阅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 ○ 八,四二四,四二七诸页: Curatio 一字出自「四十年」通谕原文: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九三一年 ) ,一九九页;比约十二世一九五 ○ 年六月三日讲词:宗座公报卷四二 ( 一九五 ○ 年 ) 四八五至四八八诸页;保禄六世一九六四年六月八日讲词:宗座公报卷五六 ( 一九六四年 ) ,五七四至五七九诸页。 ( 八 ) 比约十二世 Sertum Laetitiae 通谕:宗座公报卷三一 ( 一九三九年 ) ,六四二页;若望廿三世致枢密院讲词:宗座公报卷五二 ( 一九六 ○ 年 ) ,五至一一诸页;同一教宗「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一一页。 ( 九 ) 参阅圣多玛斯神学纲要 2-2 ; q , 32 , a , 5 ad 2 ;同上 q , 66 , a , 2 ;良十三世「新事」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八九 ○ 至一八九一年 ) ,六五一页;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讲词:宗座公报卷三三 ( 一九四一年 ) ,一九九页;同一教宗一九五四年圣诞节广播词:宗座公报卷四七 ( 一九五五年 ) ,二七页。 ( 十 ) 见: S , Basilius , Hom , in illud Lucae “Destruam horrea mea”m , 2(PG 31 , 263) ; Lactantius , Divinarum Institutionum , lib ,, dejustilia(PL6 , 565B) ; S , Augustinus , in Joann , Ev , tr , 50 , n , 6(PL 35 , 1760)Id , Enarratio in ps , CXL VII , 12(PL37 , 192) ; S , Gregorius M , Hom , in Ev , hom , 20(PL76 , 1165 ;同上, Regulae Pastroalis liber , pars IIIc , 21(OL77 , 87) ; S , Bonaventura , In III Sent , d , 33 , dub , 1(ed , Quaerraccfhi III728) ;同上: in VI Sent , d , 15 , p , II , a , 2 , q , 1(ed , cit , IV , 371b) ; q , desuperfluo(ms , Assisi , Bibl , comun , 186 , ff , 112a -113a ) ; S , Albertus M , In III sent , d , 33 , a , 3 , Sol , 1(ed 。 Borgnet XXVIII , 611) ;同上 In IV Sent , d , 15 , a , 16(ed , cit 。 XXIX , 494-497) ; Quoad autem deternimationem superflui nostri quidem temporibus ;若望廿三世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一日电视广播词:宗座公报卷五四 ( 一九六二年 ) ,六八二页,教宗说:「一切人,尤其信友的迫切任务,是按照他人的急需来审断什么是剩余财富并设法使财富的管理及分配,惠及一切人」。 ( 十一 ) 在这情形下,一项古代原则,即「在极端危急时一切是公有的」,颇为适用。至于引用这原则方式、范围及程度,除现代经教会批准的作家外,请参阅圣多玛斯的神学集成, 2-2q , 66 , a.7 ,为适当引用这原则,当然应具备伦理条件。 ( 十二 ) 参阅 Gratiani Decretum C , 21 , dist , LXXXVI(ed 。 Friedberg1 , 302) ; Istud dictum invenitur jam in PL54 , 591 A (cf , in Antonianum 27 【 1952 】 349-366) 。 ( 十三 ) 参阅良十三世「新事」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八九 ○ 至一八九一年 ) ,六四三至六四六页;比约十一世「四十年」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九三一年 ) ,一九一页;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广播词:宗座公报卷三三 ( 一九四一年 ) ,一九九页;同一教宗一九四二年圣诞节广播词:宗座公报卷三五 ( 一九四三年 ) ,一七页:同一教宗一九四四年九月一日广播词:宗座公报卷三六 ( 一九四四年 ) ,二五三页;若望廿二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二八至四二九页。 ( 十四 ) 参阅比约十一世「四十年」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九三一年 ) ,二一四页;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二九页。 ( 十五 ) 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圣诞节广播词:宗座公报卷四四 ( 一九四一年 ) ,一九九页;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三 ○ 页。 ( 一六 ) 关于善用财富一点,请参阅路:三, 11 ;一 ○ , 30 等:五, 3 ;谷:八, 36 ;一二, 29-31 ;雅:五, 1-6 ;弟前:六, 8 ;弗 1 :四, 28 ;格后:八, 13 ;若一:三, 17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