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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若干比较迫切的问题

第七章 社会与经济生活

对经济生活的若干观点

63  人是整个社经生活的创造者、中心与宗旨。故人格的尊严、人的天职及整个社会福利。在社经生活上,亦应予以尊重并推崇。

   现代经济如其它社会问题一样具有下列的明显特征,即人类对自然界的控制力日趋壮大,人类彼此的交往、私人和团体间的互相倚附,日趋密切;还有政府对私人的干预亦较前大增,同时,生产方式、交换货物及相互服务的技术亦日益进步,这一切都促使经济一变而为满足人类需要的适当工具。

   但仍不乏令人不安的理由,不少人,尤其在经济繁荣的地区,似乎为经济所奴化,致使其私人及社会的整个生活沉浸于经济的精神中。不独实行集体经济制的国家如此,其它国家亦然。经济生活的进展,如能加以合乎人性及理智的协调和驾驭,则可以减轻社会生活的不均;但往往反使社会问题日形恶化,并在某些地区,使弱小者的生活每况愈下,并使贫困者遭受轻视。正值大批群众缺乏最重要的物品时,少数豪富,连不甚进步的地区亦不例外,却任意挥霍、生活糜烂、奢侈与贫困共同存在于一地。一面是掌握大权并左右一切的少数人,另一面则是行动的进取与责任都无从发挥的广大群众,其生活及工作环境多次不相称其人格的尊严。

   这等经济及社会的不平衡存在于农业工业及服务部门间,并存在于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经济比较富裕的国家和其它国家间的对立,日趋严重,可能危及和平。

   我们这时代的人对上述的不平均,意识得日益明白。他们深知现代所有经济和技术的骛人能力,可能而且应当纠正这不幸的情况。故此,在社会经济生活上。需要许多改革,尤其应改革人心及其习惯。为达成这目的,教会在福音神光的烛照下,早已厘订了正确理智所需求的有关私人、社会及国际生活的正义及公平原则,并在近代特别加以宣布。大公会议为适应现代经济进步的需求,立意将这些原则依现代局势,予以加强并提出若干指示(一)。

第一段、经济进展

为人服务乃经济进展的宗旨

64  今天较诸昔日尤应注意农业及工业生产率的提高和服务的加强,以应付人口的膨胀并满足人类日益增多的欲望。所以,必须拥护技术进步和革新精神,必须鼓励人们创办、扩大企业和实行采用新式增产方法,必须嘉勉致力生产者所有锲而不舍的苦干精神。凡有利于经济进展的一切因素,皆应加以扶植。但增产的基本宗旨,不应祗是增产,亦不应祗是利润及权力,而应是为人服务,应注意人所有需求,即物资、理智、伦理、精神及宗教需求的等级,为整个的人服务。所谓人,是每位个人、每个团体、不分种族与地域。总之,经济活动应依循其本有方式及定律,在尊重伦理秩序的条件下(二)进行,以满全天主对人所有的计划(三)。

经济应在人类控制下进展

65  经济进展应在人类控制下进行,经济不应为资金雄厚的少数人或团体,甚至亦不应为政府及若干强国所垄断。反之,应尽量让各阶层人士积极地有分于领导经济的工作。如果事关国际经济,则应让各国都参加这工作。同时,每人及每个自由组成的团体所有自动发起的经济业务,应同政府的经济计划有着适当的配合及连系。

   经济进展不应委诸私人经济活动的机械力量,亦不应全由政府主持。因此,错误的经济学说,无论其为假借虚伪自由之名而妨碍必要的改革者,抑或是将个人及社团基本权利置诸集体生产组织之后者,一律应予驳斥(四)。

   国民应当记住自己拥有政府必须承认的权利和义务,这权利与义务要他们依照自身能力,对国家的真正进步,有所贡献。尤其在经济不甚发达而迫切需要资金的国家内,凡将自己资金加以冻结--但应保留私人移居权利--便是严重危害公共利益,便是剥夺国家所需要的物质或精神的支助。

应消除社经方面太过的悬殊

66  为满全正羲和公平的需求,应全力设法、尽速消除现有而日见加深的经济过份不平均,这不平均又与私人及社会不平等相联系;不过,应尊重私人权利及各民族的特点。同时,在许多地区,应特别注意农人在生产及销售其产品上所有的困难。应帮助他们生产及销售其谷物;领导他们实行必要的改革,俾能获得公平的赢利,免使他们--如往往发生者--沦为下级公民。而农人,尤其青年农人,亦应努力学习,以争取完善的农业技术。否则,农业便不可能进步(五)。

   正义及公平要求人调整经济进展所需求的流动性,以避免私人及其家庭生活的不安定。对来自他国及其它地区的工人,应予以周至的照应,力戒在工资及工作上歧视他们;因为他们亦以其劳动,致力于国家及本地经济的繁荣。此外,人人,尤其政府,不应将工人单单视作生产工具,而应将他们视作人,并帮助他们能与其家人团聚和拥有相称的住屋,亦应鼓励他们参加所在地的社会生活。不过,应当竭尽所能。在他们本国及本地制造就业机会。

   在现代不断变动的经济事业中,亦如在工业化社会的新形式中。例如在自动化日趋发达的新社会形式中,应设法提供足够的工作、接受技术和职业训练的机会,并应使人们,尤其患有疾病及年迈者,在衣食及人性尊严上,保险不受威胁。

第二段、社经生活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及其条件与休息

67  赖之生产、交易及提供经济服务的人的劳动,远驾乎经济生活的其它因素之上,为其心因素只是工具而已。

   人的劳动,无论出诸自动或由他人推动,直接发源于人的人格。这人格犹如一个印章,加盖于事物的性质上,并将该事物附属于劳动者。一般而论,人是靠劳动来赡自身及其家人的,亦是靠劳动来与其弟兄接触并为他们服务的。人可能以劳动实行真正的爱德并提供合作,以完成天主的化工。而且,人将劳动奉献天主,便是参与耶稣基督的救世大工;祂曾在纳匝肋躬亲劳动而赋与劳动以高尚的尊荣。因此,人人有忠实劳动的义务和劳动的权利。社会的责任是依照实际情形,帮助人获得足够的就业机会。最后,劳动的酬报应当使工人按照各人的任务、生产技能,以及企业和公共福利情形,相称地维持其自身及其家人的物质、社会、文化及精神生活(六)。

   经济活动既有赖于人们的通力合作,则经济制度不应贻害劳动者;不然,便是大逆不道。但现代工人往往为其工作所奴役,这类奴役工人的所谓经济定律,决不得合法化。一切生产过程应配合人的人格及生活,尤其家庭生活,格外是主妇们的生活。此外,常应注意工人的性别及年龄,又应使工人在劳动时发展其自身的人格及其特长。同时,工人虽应以责任感来消耗其精力和时间,但亦应享有足够的休息和余暇,以度其家庭、文化、社会及宗教生活,在日常劳动中,如果其专长不得尽量发扬的话,便应使其享有自由发扬其专长的机会。

工人应参加企业、经济的管理以及劳工纠纷的解决

68  分工合作于经济业务者,乃是按天主的肖像而受造的拥有自由自主的人。故此,除应保留资本家、雇主、经理及工人各自专有的任务和为统一所需要的领导外,应当以指定的适宜方式,设法令人人都能积极参加企业的管理(七)。又因社经问题往往不系乎企业家的决定,却系乎更高级机关的决定,而这决定又与工人及其子女的未来命运有关,故工人亦应亲身或通过其自由选举的代表,参加这类决定工作。

   人间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工人享有真能代表他们的组织,并真能有助于妥善处理经济问题的工会的自由,享有自由参加工会活动,而不会招致报复的权利。工人适度地参与企业管理事宜,同社经的发展紧相连系。这能使每人对白己的责任与义务具有日益生动的意识,而这意识又能使每人感到自已是依照本身的技能、改善整个社经状况、并促进公共福利的一员。

   在社经问题上,如不幸发生冲突,则应致力于和平解决。虽然双方常应举行善意的谈判,但在今天的情况下,为维护工人权利并满足工人的合法要求,罢工可能仍有必要,即使应是最后的办法,不过。应赶快寻求可以恢复谈判的门径。

现世财富是供人人享用的

69  天主曾经钦定,大地及其所有是供人人使用的。所以一切受造之物应在正义及爱德原则下,公平地惠及人人(八)。任何形式的所有权--各民族依其千变万化的生活情形而制定的不同形式--常应注意天主钦定的这条法律。故此,当人使用其合法拥有的财富时入不应将财富单看成自已专有的,而应视作公有的土意即这些财富应能惠及他人(九)。此外,人人有权利拥有一部份为本身及家人足用的财富。教会的教父及圣师主张下列意见,他们声明人有义务救助贫困者,而这又不限于使用某剩余财富(十);处于极端贫困中者有权利使用他人财富来筹得生活必需(十一)。鉴于世界上存在着许多饥民,故大公会议催促所有私人及政府记住教父们的警告:「要供应食物与饿莩,你若不给他食物,便等于杀死他」(十二)。尽其在我,实行将自己财富分施其它私人及民族,尤其应援助不能自助及不能发展自身者。


   财富公用的思想,在经济不甚发达的社会中,至少一部份,往往通过各民族固有的传统与习惯来执行,而配给每人以必需品。但如这些习惯已不能适应现代化的新急需,则决不应坚持某些风俗绝对不得更动的说法。同时,亦不应胡乱地试图改变良好的风尚,因为如将这些风尚适当地引用于现代的情形,可能仍然有利。同样,在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中,所有社会保险及安全制度,亦能部份地有补于财富公用思想的实现。补助家庭及社会的服务机构,应竭力予以推行,尤其有关训练心神及教育的机构。不过,应注意别让国民养成对社会漠不关心的惰性。或拒不接受公共责任而不欲为社会服务的恶习。

关于投资及币制问题

70  投资应以制造就业机会,并以给现在及未来的人类提供足够的生活必需为目标。凡负责管理投资及经济事务者,无论其为私人、团体或政府,常应将这目标置诸目前。他们应承认自己的重大责任:一面应令个人及整个社会拥有足够财富,以度其相称人性尊严的生活,一面又应未雨绸缪,设法在个人或团体消费的日常必需品,并为下一代投资的需要之间,建立适度的平衡。同时,对经济不甚进步的地区所有迫在眉睫的急需,又应无时或忘。至论币制,应严密注意,勿使损及本国及他国的利益。又应力戒使经济力薄弱者,在兑换钱币时,遭受无理的剥削。

所有权、私产权及大地主

71  由于所有权及其它占有财物的私产权形式,有利于人格的表现,尤其由于上述权利替人在社会经济业务上提供负责做事的动机,故让各私人、各团体获得私产权或所有权的政策,应予拥护。

   所有权给人们提供可以确保其本身及家庭独立自主的保障,故所有权可视作自由的延伸。又因私产权刺激人们善尽厥职,故私产权又成为国民自由的某种条件(十三)。

   现代所有权的形式,日新月异。虽然人们拥有社会基金和由政府给予的权利和职务,但所有权仍为生活安定不可轻视的因素。不独对物质财富如是,对非物质财富如职业技能亦然。  私产权并不妨碍政府亦拥有财产。但是,政府为了公共福利的需求及在其范围内,欲将私人财产变为己有,则非通过合法手续不可,并应给予私人以公平的赔偿。此外,私人如滥用所有权危害公共福利,政府有权加以制止(十四)。

   所有权本质上便带有社会性。这点奠基于财富之公共用途的法律上(十五)。人若忽略了这社会性。则所有权多次变为造成贪婪及重大骚动的机缘,并授反对所有权者以借口,来威胁所有权的存在。

   在许多经济不甚发达的地区,存在着广大辽阔的土地。这些土地不是耕耘得不好,便是地主垄断居奇,故意不予开垦。一面又迫切需要食粮的增产,大部份居民却缺乏耕地或只有小块土地。多次,佣工或租种他人土地者,所得的只是有辱人性尊严的工资或利益,并为中间人所剥削,他们缺乏象样的住屋,他们的生活全无保障,是鑋正的农奴,因而没有任何运用自由及责任感的机会,没有提高生活水平、参与社会及政治生活的可能。故此,在若干情形中,改革是必需的,如:提高工资、改善工作条件、增进佣工的安全、并激发人们自动工作的情绪,应将耕耘不善的土地分配与能使土地结出更多的果实者。不过,此时应提供人们必要的事物和工具、尤其应补助其教育、并教以互助合作的方式。如果为了公共福利,必须剥夺若干人的私产权时,则应依照情形,给予公平的赔偿。

社经生活与基督神国

72  在促进现代社经发展的业务上,信友应积极活动,并维护正义及仁爱的原则,他们应切实相信,他们对人类繁荣及世界和平,可以提出伟大的贡献。他们无论以私人或团体资格活动,应当树立良好榜样。他们除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技术和经验外,又应在此世的活动上,恪守正当的秩序,而忠实于基督及福音。他们的整个生活,私人或社会生活应熏陶于真福八端,特别生活在神贫的精神中。

   凡人服从基督训诲,先寻求天国及其义德者,将能获得更慷慨而纯洁的圣爱,以帮助所有弟兄,并在爱德的启迪下,完成正义的伟业(十六)。

附注

( 一 ) 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二年三月廿三日的广播词:宗座公报卷四四 ( 一九五二 ) ,二七三页;若望廿三世一九五九年五月一日讲词:宗座公报卷五一 ( 一九五九年 ) ,三五八页。

( 二 ) 参阅比约十一世「四十年」通谕:宗座公报卷廿三 ( 一九三一年 ) ,一九 ○ 等页;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二年三用廿三日广播词:宗座公报卷四四 ( 一九五二年 ) ,二七六等页:若望廿三年「慈母与导师」通谕: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五 ○ 页;梵蒂冈二届大公会议论现代育讯工具法令一章六号:宗座公报卷五六 ( 一九六四年 ) 一四七页。

( 三 ) 参阅玛:一六, 26 ;路:一六, 1-31 ;哥:三, 17 。

( 四 ) 参阅良十三世「自由」通谕:良十三世事录, t .VIII 二二 ○ 等页;比约十一世「四十年」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九三一年 ) ,一九一等页;同一教教宗「预许救主」通谕:宗座公报卷三九 ( 一九三七年 ) ,六五等页;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圣诞节广播词:宗座公报卷三四 ( 一九四二年 ) 一 ○ 等页;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 ○ 一至四六四页。

( 五 ) 关于农业问题,请参阅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三四一等页。

( 六 ) 参阅良十二世「新事」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八九 ○ 至九一年 ) ,六四九及六六二诸页;比约十一世「四十年」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九三一年 ) ,二 ○○ 至二 ○ 一页;同一教宗「预许救主」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九 ( 一九三七年 ) ,九二页;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二年圣诞节广播词:宗座公报卷三五 ( 一九四三年 ) 二 ○ 页;同一教宗一九四三年六月十三日讲词: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四三年 ) 、一七二页;同一教宗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一日致西班牙工人广播词:宗座公报卷四三 ( 一九五一年 ) ,二一五页: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一九页。

( 七 ) 参阅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 ○ 八,四二四,四二七诸页: Curatio 一字出自「四十年」通谕原文: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九三一年 ) ,一九九页;比约十二世一九五 ○ 年六月三日讲词:宗座公报卷四二 ( 一九五 ○ 年 ) 四八五至四八八诸页;保禄六世一九六四年六月八日讲词:宗座公报卷五六 ( 一九六四年 ) ,五七四至五七九诸页。

( 八 ) 比约十二世 Sertum Laetitiae 通谕:宗座公报卷三一 ( 一九三九年 ) ,六四二页;若望廿三世致枢密院讲词:宗座公报卷五二 ( 一九六 ○ 年 ) ,五至一一诸页;同一教宗「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一一页。

( 九 ) 参阅圣多玛斯神学纲要 2-2 ; q , 32 , a , 5 ad 2 ;同上 q , 66 , a , 2 ;良十三世「新事」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八九 ○ 至一八九一年 ) ,六五一页;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讲词:宗座公报卷三三 ( 一九四一年 ) ,一九九页;同一教宗一九五四年圣诞节广播词:宗座公报卷四七 ( 一九五五年 ) ,二七页。

( 十 ) 见: S , Basilius , Hom , in illud Lucae “Destruam horrea mea”m , 2(PG 31 , 263) ; Lactantius , Divinarum Institutionum , lib ,, dejustilia(PL6 , 565B) ; S , Augustinus , in Joann , Ev , tr , 50 , n , 6(PL 35 , 1760)Id , Enarratio in ps , CXL VII , 12(PL37 , 192) ; S , Gregorius M , Hom , in Ev , hom , 20(PL76 , 1165 ;同上, Regulae Pastroalis liber , pars IIIc , 21(OL77 , 87) ; S , Bonaventura , In III Sent , d , 33 , dub , 1(ed , Quaerraccfhi III728) ;同上: in VI Sent , d , 15 , p , II , a , 2 , q , 1(ed , cit , IV , 371b) ; q , desuperfluo(ms , Assisi , Bibl , comun , 186 , ff , 112a -113a ) ; S , Albertus M , In III sent , d , 33 , a , 3 , Sol , 1(ed 。 Borgnet XXVIII , 611) ;同上 In IV Sent , d , 15 , a , 16(ed , cit 。 XXIX , 494-497) ; Quoad autem deternimationem superflui nostri quidem temporibus ;若望廿三世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一日电视广播词:宗座公报卷五四 ( 一九六二年 ) ,六八二页,教宗说:「一切人,尤其信友的迫切任务,是按照他人的急需来审断什么是剩余财富并设法使财富的管理及分配,惠及一切人」。

( 十一 ) 在这情形下,一项古代原则,即「在极端危急时一切是公有的」,颇为适用。至于引用这原则方式、范围及程度,除现代经教会批准的作家外,请参阅圣多玛斯的神学集成, 2-2q , 66 , a.7 ,为适当引用这原则,当然应具备伦理条件。

( 十二 ) 参阅 Gratiani Decretum C , 21 , dist , LXXXVI(ed 。 Friedberg1 , 302) ; Istud dictum invenitur jam in PL54 , 591 A (cf , in Antonianum 27 【 1952 】 349-366) 。

( 十三 ) 参阅良十三世「新事」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八九 ○ 至一八九一年 ) ,六四三至六四六页;比约十一世「四十年」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九三一年 ) ,一九一页;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广播词:宗座公报卷三三 ( 一九四一年 ) ,一九九页;同一教宗一九四二年圣诞节广播词:宗座公报卷三五 ( 一九四三年 ) ,一七页:同一教宗一九四四年九月一日广播词:宗座公报卷三六 ( 一九四四年 ) ,二五三页;若望廿二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二八至四二九页。

( 十四 ) 参阅比约十一世「四十年」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三 ( 一九三一年 ) ,二一四页;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二九页。

( 十五 ) 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圣诞节广播词:宗座公报卷四四 ( 一九四一年 ) ,一九九页;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三 ( 一九六一年 ) 四三 ○ 页。

( 一六 ) 关于善用财富一点,请参阅路:三, 11 ;一 ○ , 30 等:五, 3 ;谷:八, 36 ;一二, 29-31 ;雅:五, 1-6 ;弟前:六, 8 ;弗 1 :四, 28 ;格后:八, 13 ;若一:三, 17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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