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督宗教神学的观点看灾难的意义

黄怀秋

  一开始,笔者先述说圣经中的一个故事,它可以让我们看见耶稣对灾难的态度。耶稣的态度代表着一种开明的人道关怀,和当日的犹太宗教是相对的。

  有一次,耶路撒冷的一个高塔突然倒下了,压死了十八个人;无巧不成书,犹太总督比拉多也把一些加里肋亚人杀了,把他们的血搀和在祭品中。有人把这些事报告给耶稣,耶稣喟然而叹:「你们以为他们是因为犯下大罪,才遭此天谴吗?我告诉你们,你们所犯下的罪和他们的一样大」(参路十三 1 ~ 5 )。

  把灾难看成是单纯的灾难,把「受灾者即罪人」的认定移除(参若九 3 ,在耶稣医治天生的瞎子时,也说过类似的话),我们才能大胆地对抗人间的灾难而不屈服;同时也才能不以幸灾乐祸或漠不关心的态度,看待受难的同胞,并警觉到:同样的灾难也可能发生在我们身上。

  犹太宗教习惯把包括祸福在内的一切有形无形之物都归于创造主,祂创造了天地间的一切,包括灾难在内,后者是祂对不守法者的惩罚(申廿八 15 ~ 69 )。这本是一种很古老的宗教虔敬,体认到个人能力的渺小,因而产生出对幸福感恩,对灾祸不怨不尤及反躬自省的生命态度;然而推之过广,却可能引申出广远的、一发不可收拾的后果。

  又由于古老的民族特有的团体意识,个人在团体中被埋没了,不仅个人(如君王)的罪过须由团体承担,反之,团体的罪的结果便落实为个人的受苦。如是,就连个人的不幸在内都可从集体的幅度来看,因为一个人之受罚,就可以免除团体更大的灾难,而个人的不幸也就更得不到大团体的关注了。这样灾难就等同为罪过,大团体甚至以去除毒瘤的铁腕政策对待这些不幸的「代罪羔羊」,以为只要把「罪」除掉就可以洁净团体的罪孽,以圣洁的姿态面对要求他们全面圣洁的上帝。如此乃孳引出痲疯病这种当日的黑死病来(还有以它为首的各种先天性的疾病或残缺,或是附魔、与丧父丧子等灾难),而它所代表的还不仅是灾难而已,还有某种的不虔敬与天谴。以上这种情况基本上是耶稣时代犹太宗教的处境。

  不要以为这些古老民族的非理性已经绝迹,其实它仍不同程度地出现在各个时代的人心中。有些基督徒口口声声把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种种不幸说成是上帝的旨意,是祂的既定,祂的「摄理」( providence ),祂所给的「考验」或「试探」。这样做或许能帮助他们忍耐生活中的痛苦,但这是对「只有爱才能解释的神的创造」最大的反见证,也难怪拒绝这种冷血的或我行我素的「解释的神」的人会一并把宗教都扬弃掉,称它做「人民的鸦片」。

  上帝如果是爱(根据基督宗教的教义,祂正是),那末「本身就是爱」的上帝没有理由会喜欢、颁下或指定人类的痛苦。而且,我们甚至能大胆地相信,在痛者身上,内在于我们心中的神可以与我们一同悲痛,一同渴望这些侵蚀人类的毒瘤早日移除。

  因而,一定要重新界定「灾难」的宗教意义。从基督宗教创造论的立场去看,灾难就是相反创造的人间的「恶」( evil ),它不仅相反于美善的原始创造,且与创造的本源 ∣ 本身就是「至善」与「至爱」的天主,更完全的对反。因此恶或灾难,实际上包括一切与创造之初的原始秩序相反的事实,那是创造秩序的悖离,是混乱的回归,是反创造。天主没有「意欲」恶的产生,即便作为具体的惩罚亦然。就是说,天主不以恶惩罚世界,如果真要说是惩罚的话,反倒是,恶对自己的惩罚。以下我将解释几个重点。

  我不想多费唇舌解释基督宗教(及其前身犹太教)的创造论。旧约圣经的创造神话大家都耳熟能详,它用神话的形态说出犹太人对完美宇宙(其实就是上帝的能力)的信念。因为虔诚的犹太宗教家诚挚地相信,对于绝对圆满的上帝,创造并非必然;那末,当实际上世界真的存在了,便只能归于创造者的主动与能力,是祂的善意的流露。因而天主造成天地,认为样样都很好。这是圣经创世纪的重点,创世纪把美善、秩序、生机、和谐 … 等归予创造的原始境界,也就是,「罪」存在之前的境界。

  因此,灾难不是原初,而是后加的;不是内建,而是外侵的;不是本然,而是非本然;不是天命。至少我们该说,大部分灾难不是天然的,它不是必然会发生的,有可能不发生,或至少是可以躲过的。之所以没有躲过,之所以让可以不发生的发生了,很大部分是人为的原因。

  现在,我将「人所作的恶」( the evil people do )、恶的伦理层面( moral level ),与「人所受的恶」( the evil people suffer )、恶的型器层面( ontic level )分开,后者就是我们平素所称的灾难。然后,我要提醒大家注意这二者的紧密关系。

  最近几次大灾难都让我们深刻体验到,型器层面的恶只是伦理层面的恶的结果。九一一事件是典型的例子,美阿双方长期的交恶,美国的中东政策都脱不了干系,而阿富汗极端分子的恐怖行动更是直接的元凶。但,即使一些所谓天灾时常都有人为的因素,甚至是人长期作恶的结果。或者该说,人祸使天灾真的成为天灾。这是大自然对我们的抗议,大自然要以这个方式警告对它的不人道,人没有尽好天主交给他「照顾万物」的责任(参创一 26 ~ 28 ),反而以 暴 君的形式极尽剥削、残害的能事。这方面,我们一点都不陌生。

  这样看来,恶,其实并不是绝对的恶,它至少有警告的意味,这是它的「善」,是为防避更大的恶。反之,罪(即伦理的恶)才是绝对的恶,且是恶的真正原因。因而要避过灾祸,终极的做法只有一个,就是斩断它的根源。人只有不作恶,才能不受恶的惩罚。这就是我在开始时所说的,恶惩罚自己的意思。

  最后我们要谈谈宗教对灾难救援可能产生的作用。今年九月, 曾昭旭 教授在「宗教与生命教育」的研讨会上立论,认为宗教对生命教育有三层涵义,且都具有积极效用。这三层涵义就是:生命病痛的治疗、生命主体的肯定及生命价值的体现或实践。他所说的生命病痛,粗略等于以上所谈论的灾难(灾难在生命的层面)。曾文认为大部分宗教都以「救度众生、解脱烦恼、驱魔赎罪、祛秽赶鬼」为职志,并且提供许多「保身的仪轨、修行的法门、接引的管道,以便苦难众生能及时有所依攀」。他所说的这些,虽大抵上符合宗教的诸多现象,但却只着眼于灾难发生后的补救措施。相对地,我们若能把关注力放在宗教的伦理层面,相信对于灾难的发生必更能有防微杜渐的功效。
  
  以基督宗教来说,她固然以深切的「罪恶意识」为其特征,其实她并不止于提供一套犯罪后的解罪法门,更重要的是以「爱」为中心的生命伦理,即所谓「全部法律总括在这句话:『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迦五 14 ),又谓「你们应彼此协助背负重担,这样你们就满全了基督的法律」(迦六 2 ;另参阅罗十三 8 ~ 10 )。从伦理行为方面来说,基督宗教和犹太教的差异,在于法律的内在化,因而基督宗教其实并不比犹太教缺少法律的要求,反而,从文字的遵守到内在精神的催化,基督徒的义应该比法利塞人的还要大(玛五 20 )。耶稣基督更把爱人的要求追溯到创造(玛五 45 ),换言之,由于创造者的缘故,爱人的爱更该及于整个大自然,因为那是创造者天主给予人的馈赠。

  世上各个宗教尽管教义不同,在行为上倒是相当一致地劝人为善。在台湾,宗教更是深入社会各个阶层,平日或藉礼仪增强信仰,或藉社会活动团结力量,诸如照顾病弱老孺,安排失学无依等等,在危急状况下更能适时地给予各种抚慰与安定的指引。换言之,宗教在社会上常扮演着清道夫的角色,这固然是宗教不可少的社会功能;但与其做清道夫,不如教导人不再乱丢垃圾,长远的教化工作更重要。因此宗教教育不应仅着眼于宗教教义、经典或礼仪的教育,还要有宗教伦理的教育。唯有这样,我们才能结合各宗教的力量,共同打造一个更完美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