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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 和平 和平的真义 和平不只是不作战,亦不只是敌对双方之间建立武力的平衡,更不在于独裁镇压,而是名副其实的正义的伟业。(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78 ) 和平是正义的果实,和平是团结的果实。(《社会事务关怀》通谕 39 ) 除非人权的利益获得保障,除非人们互相信任,自动与他人交换其心灵与天上的财富,则世界不可能获得和平。决心尊重他人及各民族的尊严,实行并致力于博爱,是建树和平的必要因素。故和平亦是爱德的成果,爱德远超过正义所能贡献的。(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78 ) 和平与战争 为减轻军事行动的不人道及其恶果,好些国家已签署相应的国际协议,比如有关伤兵及俘虏的待遇等类似协议。这些协议应严加遵守,所有的人,尤其各国当局及技术人员,应竭尽全力,使这些协议实现,以便更有效地遏止战争的惨无人道。(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79 ) 几时有战争危机存在,而又没有合法的国际组织拥有适当的权力,则使用一切属于和平调解的方法之后,不得否认国家有合法的自卫权利。国家首长及分担国家责任的人,既负有照应其民众福利的任务,则对如此大问题,应慎重行事。但正义的自卫战争和以征服他们目标的战争,截然不同。(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79 ) 和平与军备竞赛 许多国家所实行的军备竞赛政策,并非巩固和平的稳妥途径;同时,所谓武力的平衡,亦非安全而真正的和平。(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81 ) 军备竞赛是人类的最大创伤,并给予贫困者以忍无可忍的打击。(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81 ) 如果现代以拥有核子武器而自豪的国家,仍然认为战争是恢复权利的适宜手段的话,则这种想法,显然是极端违反理智的了。(《和平于世》通谕 127 ) 我们要全力设法,务使有一天,在各国同意下,得以禁绝一切战争。这需要建立一个为各国所承认的普遍权力,使拥有有效的力量,以妥善、保证人们的安全,遵守正义并尊重权利。(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82 ) 关于和平及裁军问题,人们至今所做勤奋而长期的研讨、国际协会所做的尝试与努力,应当视作解决这些重大问题的第一步,并应加紧推动之,俾能为将来真有实际的贡献。(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82 ) 和平与经济发展 和平与经济发展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百年》通谕 52 ) 民族间经济文化的差别太远,便会引起压力和不和,且置和平于危机 …… 落后民族的状况,该是我们思虑的对象。(《民族发展》通谕 6 ) 贫弱民族间互相支持的地方条约,为援助他们的广泛和合,为订定公共计划彼此间的协约,这都是导向和平的发展途中的标柱。(《民族发展》通谕 77 ) 为全世界有关的国际合作,必须有一个筹备、整顿、管理的机构,甚至于设立一个普遍承认的司法程序,我们全心奖励从事合作发展的组织,也祝望他们的权力日益长大起来。(《民族发展》通谕 78 ) 促进和平的方法 为建树和平,首先要彻底根除民族间所有促成战争的争执的原因,尤其是违反正义的行为。争执往往源于经济上过度的不平均和补救方法的过度迟缓,有时则源于征服他人及蔑视人权尊严的邪恶精神。(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83 ) 应设立各式国际团体,以应付人类各种急切需要。在社会生活中,这些急需包括:衣、食、卫生、教育和就业机会等。在某些特殊情形,急切需要则指发展中国家所有普遍的急需、赈济散布于全球的逃亡者、以及支持移居他国者及其家庭等。(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84 ) 建树真的世界经济秩序,铲除过度渴求盈利、国家主义的野心、政治上的统治欲、贪图军事利益,及试图宣传并强人接受自己的思想等阴谋。(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85 ) 充份培育国民的人格,才是进步的目的。(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86 ) 进步国家负有重大责任,帮忙正在开发中的国家。(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86 ) 国际组织的职责是调度及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俾使这类援助得以有效而公允分配。(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86 ) 修正各国经济及社会结构。(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86 ) 借着致力于社会及国际的正义,但也透过喜爱结合以及那教导我们生活在一起之德行的实践,以便共同透过给予与接受来建立一个新的社会及更好的世界,如此,人人所渴望的和平一定能达成。(《社会事务关怀》通谕 39 ) 团结( Solidarity ) 团结是人类的合一、彼此相互依赖而存 团结是圣三共融的反映 在人与自然的坚强及密切的环结的上面,我们看到了一种人类「合一」的新模式, 而此模式也启发了我们的「团结」。这种至高的「合一」的模式,是三位一体天主的生命反映,是我们基督信徒所谓「共融」的意思。 我们已指出:这种特殊的基督信徒的共融,藉上主的助佑所特别保存,所拓展以及所充实,是教会成为 「圣事」之使命的灵魂。(《社会事务关怀》通谕 40 ) 在同一天父之下,人类属同一大家庭 在这一点上,意识到天主是我们共同的天父,我们在基督内同为兄弟姐妹──「圣子内的天主子女」── 以及圣神的临在和赋予生命的行动将带给我们对世界的展望一个新的诠释标准。(《社会事务关怀》通谕 40 ) 人类相互依赖而需团结共处 或许今天的人比过去任何时代的人更认清他们的命运是息息相关的,如果要避免可能的大难临头,他们必须共同维护自己的命运 …… 我们所渴望的美善与幸福,若没有大众共同的努力与献身,是无法获致的,无人可例外,并要放弃任何个人的自私。(《社会事务关怀》通谕 26 ) 各民族互相依赖而存,故需彼此成全及顾全公益 由于科技的进步,今天各国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而各民族间的互相依属也更形密切。因此,目前科技、社经、政治、文化范畴内所有较重要的问题,往往超越单独一国的能力,有时需要许多,甚至全球所有国家的群策群力,共同合作。单独一国,即使其文化、学术、人民的众多与智慧,物质的丰饶,版图的广阔,都出人头地,但若与其它国家实行隔绝,则不能适当地解决重要问题。由于各国需要互相辅助,彼此成全,故惟有在顾全其它国家的公益条件下方能顾全自己的利益。(《慈母与导师》通谕 201-203 ) 团结所要求的道德责任 一种随时就绪地献身致力于近人的益处,以福音的意义表达,就是为他人而「丧失自己」而非剥削他人,为他人的益处「为他服务」而非压迫他(玛十 40 - 42 ;廿 25 ;谷十 42 - 45 ;路廿二 25 - 27 )。(《社会事务关怀》通谕 38 ) 献身共同利益 …… 一项将自己献身于共同利益的坚决而持续的决心;即是献身致力于每一个人的和整体的利益,因为我们大家都是要为众人负责的。(《社会事务关怀》通谕 38 ) 相互的责任而不去独占恩惠 个人的相互责任,也是民族的相互责任:进步的国家,有协助落后国家的迫切责任。这个大公会议的教训是必须实现的。一个为上智天主的恩赐首先受惠的民族,享受其工作的成果,固合逻辑,然无一民族可以企图将财富占为自己独自使用。(《民族发展》通谕 48 ) 弱国亦有所贡献 在经济上较弱的国家,或那些尚处在仅能维生的国家,借着其它民族和国际团体的协助,而能以自己种族及文化的宝藏为共同的利益提供他们的贡献,否则这些宝藏将永远丧失。(《社会事务关怀》通谕 39 ) 民族之间需创造对话的氛围 有效的调解和合作需要创造一个持久交谈的氛围,这样,才能令人们打破地理、意识型态、社会经济条件或代沟的阻隔。(《世界的公义》 28 ) 公益( Common good ) …… 治者们应该着意的保障社会及其一切部分。为什么要保障社会?因为社会的安全,乃是最高权力的极重要职务,所以公家的安宁就不仅是第一条法律,同时还是政府的整个存在理由。为什么要保障社会的一切部分?因为哲学和福音都同样的认定了一个原则,以为国定行政的目标,不应该是统治者的利益,而应该是他所统治的人们的幸福。权力的赐予乃是从天主得来,它可以说是分得了一切权威中最高的权威;它的行使,就应该像天主的权力的行使一样──要有一种慈父式的关切,不但注意到整个,同时还要深入于琐屑的事情。凡是碰到任何一个阶级的一般利益受到损害,或是受到威胁的时候,公家权力就应该出来解决这种不良情形,因为除此之外,就无法解决了。(《新事》通谕 28 ) 拥有政府权力者其所命行使之事,不独事情本身应为善,且应切实为有关公益或至少是导向于善之事。然而,政府官员的职务既纯为公益而设,则他们为公益而订制法规时,自应恪守公益的真实性质,并配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平于世》通谕 53 ) 政府致力使社会经济进步的方式 当政者应殚精竭虑,促进经济及社会的进步,并使主要的公共事业能配合国家的生产机构而发展,例如人民公路保养、交通工具货物交流、饮水、住宅、公共卫生、教育、协助宗教生活,促进康乐活动。此外又需设法举办保险措施,使在遇有任何灾害,或在家庭负担加重时,不致缺乏为度一相称生活之所需。政府尚应努力促使有工作能力者能获得相称自己能力的工作;按正义公平的法则给予相称的工资,并使劳工在生产机构中,体味到自己工作的责任感;此外又当设立各种中间性社团,俾使国民的社会生活日益丰盛而且舒适;最后并使全体国民都能获得合乎本身程度的学术教育。(《和平于世》通谕 64 ) 公共福利的本质 每一民族所具的固有特征,应视为该民族公益的因素;然而这些特征并非公益的全部。因为所谓公益,它既深深结合于人的天赋本性,倘如要在它的基本性质上作一学理的定义,或根据历史作一全面的叙述,则舍去「人」的观念,便不可得:因为公益是属于人类本性的一个基本因素。再者,既称谓公益,则在其本质上必需所有国民都能分享,纵然,按照各人的职业、功绩、身份而有各种不同的分享方式。因此政府官员应致力为全民的利益而服务,不得偏私于个人或社会的某一阶级;一如教宗良第十三世所说:「政府既为全民的公共利益而设,则绝对不许只谋一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但是,正义和公平有时需要治理国事者特别关心弱者,因为他们大都缺乏保障自己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能力。(《和平于世》通谕 55 ) 各社团组织应精诚合作,促进公益事业 国家当局对公益之为物,应拥有清楚而正确的观念。公益包括使人类更便利地玉成自己才华的一切社会生活条件。我人认为重要的是应让各社团或组织,以及其它发展社会化为宗旨的各会社,以自己的法规来管理自己,并且为了公益,应让他们精诚合作,共谋达成其会社所追求的目标。同样重要的,是这些会社也应表现其真正社团的特点和性质。这要看人们是否能尊重会员的人格,是否能鼓励会员参与社团的事务。(《慈母与导师》通谕 65 ) 基督徒有责任促进公益 基督徒应致力满全自己在世的任务,在家庭中、在工作上、在社会文化和政治上作酵母,促进公益。(《世界的公义》 38 ) 每个人都该获得照顾 任何人都有他生命的权利、身体完整的权利,以及一切为获得适当生活所必需应用方法的权利:这些方法中其主要者为衣、食、住、休息、医药治疗,和其它一切社会福利。因此,人当患病、残废、鳏寡、衰老、失业,或每当非由于他本人的过错而缺乏必需的生存方法时,他都有权利获得照顾。(《和平于世》通谕 11 ) 特别关爱穷人( Option for the poor ) …… 提起了保卫个人权利的问题,我们更应进一步说,贫苦无助的人实应受到特殊的关切。有钱的人有许多方法可以保卫他们自己,比较不甚需要国家来帮助;那些生活困苦的人们,却没有什么自己的办法可以依靠,所以他们主要须依靠国家加以援手。为了这个理由,所那些靠工资渡日的人──他们当然是最薄弱,最感缺乏的──就应该受到公家特别的关心和保护。(《新事》通谕 29 ) 关爱穷人是基督徒的责任 这是一种选择(选择穷人或特别关爱穷人),或是一种实践基督徒爱德的首要的特殊方式,整个教会的传统都为此作证。它影响每一个基督徒的生活,因为他们效法基督的生活,然而它同样地可以应用在我们的社会责任上,在我们的生活态度上,以及在有关拥有及使用财物的合理决策上。再者,从今天社会问题所带来的世界性幅度来看,特别关爱穷人,和它所启发我们的决定,不得不包括大批的饥饿者、贫困者、无家可归者、无法获得医疗照者,尤其是那些对于未来感到绝望者。不考虑这些事实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忽略这些事实,就像变成那佯装不知道乞丐拉匝禄躺在自家门外的「富人」一样。(《社会事务关怀》通谕 42 ) 不得视穷人为负担 …… 最重要的是先要把某心态摒弃,这心态把个别或集体的穷人视作社会负担,视作享用别人生产成果的螽贼。其实穷苦人家所要求的不外乎在分享物质好处的同时,得以充份利用自己的工作能力,去建造更为公正而人人得享繁荣的一个世界。改善穷人的生活,是全人类道德、文化、经济增长的大好良机。(《百年》通谕 28 ) 爱护别人,尤其是爱护穷人──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基督自己──要在倡行公义中才显得具体化。除非我们把穷人看作是一个让我们去施行仁爱和获得更大财富的机会,而不是一个可厌人物和负累,公义就永远难以完全达致。明乎此,我们才能有足够的勇气去面对因救助别人而引起的危险和转变。助贫并非仅是分施所余,且要帮助一切正被拒于经济发展范围之外的人。(《百年》通谕 58 ) 把剩余的分给穷人是一种义务 诚然,这并不是命令人们,叫他们把他们自己以及他们一家所必要的东西,也分配给别人,甚至也不是叫他们把维持与他地位相称的生活所合理需要的东西给施舍:「因为任何人都不应过与他地位不相称的生活。」但当必要品既经获得满足之后,一个人的处境既经公平的考察过之后,将剩余的东西施舍给那些贫苦者,却就是一种义务了。(《新事》通谕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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