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神學的方法論

吳智勳

神學年刊 第第九-十期期 1985-86 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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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從出發點看方法論

(2)從倫理知識來源看方法論

(3)從倫理模式看方法論

(4)從倫理重心看方法論 

結語 

註釋

 

 

前言

讀哲學的人,往往提到方法論的問題。他們都知道笛卡兒的理性主義是用了演繹法,即從一些先天的、與生俱來的、清晰明判的概念,演繹出其他原則來。經驗主義的休謨用的卻是歸納法,即從一些後天的經驗與事實,歸納出一些規律來。至於康德,他的先驗法則來個哥白尼式的革命,知識不是主體的認識與客觀事物的符合,而是事物與主體的先驗形式符合。總之,他們所用不同的方法,就產生了不同的結論。

神學方面言方法論是這十多年內的事,這並不是說,十多年之前,神學並無方法論。研究神學不能沒有一套方法論的,只不過神學家並無刻意的把所用的方法拿出來討論吧了。這十幾年來,神學方法論大行其道。羅烈根(Bernard Lonergan)「神學的方法」一書(註一),更挑起人對神學方法論的興趣。穆勒(J. J. Mueller) 便歸納出四種不同的神學方法(註二)。至於倫理神學方面,談方法論也大不乏人,如畢蘭菲(David W. Blanchfield) 便大談著名倫理學家麥哥銘(Richard A. McComick) 的方法(註三);古倫(Charles E. Curran) 的「倫理神學」一書,第二部份全是方法論問題(註四),他自已也評論過赫寧(Bernard Haring)所用的方法(註五)。這些談論神學方法論的著作,往往是從不同的角度去講,籠統的稱為方法論,容易使人迷惘。我嘗試把各神學家所言的方法論,分四類去討論:(1) 從出發點看方法論;(2)從倫理知識來源看方法論;(3) 從倫理模式看方法論;(4) 從倫理重心看方法論。

(1) 從出發點看方法論

方法是一種工具,幫助我們做反省,下結論。方法的出發點不相同時,亦做成重點或甚至結果有異。以下是取幾位神學家做例子:

(一)羅烈根的先驗方法論(Transcendental Method) 是以人類悟性結構做出發點。他發現人的認知有一基本模式,即意識有四個不同的層次(註六):經驗、理解、理性、負責。每個神學家做神學反省時,都應遵守這些先驗規則,即留心所有相關的經驗和資料,提出充足的、可能的解釋,判斷那一個是最合理的答案,並對自己的決定負責。這些意識層次應用到神學上,分為兩組神學、八個應用特質(functional specialties)。第一組是中介神學(Mediating theology),即神學是傳達一個訊息:第二組是介定神學(Mediated theology),神學本身成為被傳的東西。

在中介神學中,其應用特質如下:

(1) 研究(Research):研究有關資料,特別要注意其他學科所提供的事實。

(2) 解釋(Interpretation):理解消化所搜集的資料,例如: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對罪惡感的解釋,能幫助我們對良心的了解。

(3) 歷史(History):這是對神學作縱的研究,如研究某倫理問題的歷史發展。

(4) 辯證(Dialectic):這是為解決資料解釋的衝突,設法在合一的精神下,調和各種意見,提出一綜合的主張。這是一種皈依(Conversion),皈依提出新的視野,新的抉擇。這能夠是理智的皈依,把頑固的、導致錯誤的概念,予以徹底澄清。例如:有些教徒充滿愛心去生活,卻深信誰實行人工節育我必定下地獄,實在需要理智的皈依。皈依能夠是道德的皈依,即認識到真正的價值,自由的去選擇善,例如:有人奉公守法,不敢走私漏稅,只是因為怕被查出要受處分而已,還未認識守法的價值,他需要道德的皈依。羅氏也提出宗教的皈依,此指天主的愛充滿人的心,而人無保留的、無條件的馴服。這是天主的恩寵,人能與此恩寵合作,使皈依在生活上產生作用。

在介定神學中,亦有四種特質,不過方向剛好與中介神學的相反:

(5) 基礎(Foundations):基礎是皈依的客觀化,也是個自由決定。人經驗到天主的恩寵,客觀地表達出來。

(6) 教義(Doctrines):教義表示事實和價值的判斷,這能夠是信理上的,也能夠是倫理上的判定。教義是教會所判定,是基督徒信仰的肯定和鑑定。

(7) 系統(Systematics):系統企固排除教義裡不清楚、不穩定的成份,以便教義間有一內在統一性。各神學部門間亦應有一致性,如倫理神學對罪的解釋,不應和聖經神學或信理神學的解釋衝突,否則無法成為系統。

(8) 傳達(Communications):神學家必須把他們的訊息,用最適當的方法表達出來,否則神學會對我們所處的現實世原漠不相千。神學本位化或本地化就是這方面的嘗試。

上面四個層次,兩組神學,八種特質,可表解如下:

意識結構

中介神學

介定神學

負責

(4) 辯證

(5) 基礎

判斷

(3) 歷史

(6) 教義

理解

(2) 解釋

(7) 系統

經驗

(1) 研究

(8) 傳達

羅烈根的方法,其實是一般神學家應用著的,因為做神學工夫不能不牽涉悟性,只不過羅氏把我們的意識客觀化,使我們更能了解自己,把握自己。倘若神學是信仰追求理解的話,則非要留心我們的認知不可。因此,悟性的結構就是神學的出發點。

(二)經驗方法論(Empirical Method) 是以經驗做出發點。經驗方法並非經驗主義,它是具有一個信仰幅度。天主是從人的經驗與人接觸,人經撿到自己是個奧秘,經驗到天主的召叫,而自己必須作回應。救恩不再是個理智上的概念,而是活生生的經驗。基督徒的倫理就是一個經驗到自己在基督內被天主召叫的人的倫理。每位基督徒都在理智上知道基督降生救贖我們,以自己苦難聖死滌除我們的罪惡,並以復活恢復我們的生命,但經驗方法論者更重基督的死亡和復活「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基督本人是我們倫理生活的泉源和模範,祂給予我們行動的力量,使我們生活中有基督徒的意向和信念,以祂作為我們倫理判斷的標準。總之,人在生活中經驗到基督愛的召叫,而以具體的行動回應天主這份恩寵。神學必須能反映這個事實。光是經驗是不夠的,神學應助人了解經驗的意義,例如:人人都能在生命某階段經驗到痛苦,這並不是神學;但如果我們能以信仰的眼光,帶出痛苦積極的意義,那才是神學。

有些神學家就特別從人的痛苦經驗中做神學反省,例如解放神學家蘇炳諾(J. Sobrino)就從人的痛苦做出發點。他並非從個人的痛苦著眼,而是側重社會內人民普遍的痛苦。他經驗到南美國家痛苦的原因,在於貧富懸殊,人民受政冶壓迫,經濟受人操縱,跨國組織控制了別國的命脈並干擾別人的內政。這種社會現象及文化背景迫使他喊出一個聖經的口號:「解放」。基督所宣講的福音,必須助人解除不公義的束縛及制度。在他的神學裡,他擔任了先知的角色,譴責不公義的現象,指導人與貧苦受壓迫的人認同。

人的經驗是包羅萬有的,因此經驗方法論能概括很多基本上不相同的方法論。解放神學家是從社會上人普遍的痛苦經驗開始,是個從下而上的神學方法。但有些神學家卻從個人的宗教經驗著眼.天主在人存在的環境中與他相遇,天主主動的接觸人,人如何從倫理生活回應祂,服從祂。這個方法主要不是我做什麼,而是天主要我做什麼,對天主的啟示,天主的召喚完全信服。總之,注意力是放在天主身上,是個從上而下的神學方法。

(2) 從倫理知識來源看方法論

梵二肯定聖經是「神學的靈魂」(啟示24),要求倫理神學「應受聖經更多的滋養」(司鐸16),聖經順理成章的成為倫理知識的來源。哲學倫理可以不牽涉啟示,但倫理神學不要啟示就不能稱為神學了。聖經是倫理知識的來源,神學家是絕無異議的,產生爭論的卻是:聖經是倫理知識唯一的來源抑或是倫理知識的來源之一?

有些基督教的神學家傾向認為聖經是唯一的來源(註七),對人的理智抱懷疑的態度。天主教的傳統卻認為聖經是倫理知識來源之一,因而產生不同的方法論。我們認為人的理智同樣是倫理知識的來源,它並沒有完全為罪所敗壞,還能夠分辨天主的計劃,這就是自然律倫理的基礎。從羅烈根認知的模式,更肯定了人的理智往倫理知識上的必然性。啟示能光照理智,使它更充實,更完整,有更闊的視野,但啟示不能取代了理智。天主教傳統贊成良心是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而良心就是「正直的理智」。沒有理智,人就沒有善善惡惡的能力,缺乏了倫理的基礎,也沒有倫理責任可言;沒有理智,人也沒有推理、判斷的能力。這是我們同意啟示與理智並重的原因。

基於對理智的重視,我們隻重各學科的成果。梵二清楚指出:「攻讀哲學、史學、數學、自然科學及藝術,頗有助於提高人類對真、善、美的理解力,對於普遍價值的判斷力」(世界牧職57)。此外,我們亦看重非基督宗教的倫理智慧,承認它與我們有共通之處。在高唱神學本位化的今天,我們更不能忽視中國傳統的倫理思想。聖經新舊約也曾向當時其他民族的倫理借鏡,如聖保祿便借用了斯多葛派及其他希臘的倫理思想。中國先賢的倫理,定有很多與基督徒倫理融匯貫通,相輔相承的地方。雖然有些基督教兄弟,對中國傳統倫理頗有微言,甚至斥為「沒有規範和動力的道德」(註八),但大致上基督徒對中國聖賢的倫理總是懷著敬意的。張春申神父進一步認為天主啟示孔子超自然的得救之道,由他去傳播整個民族;孔子不光是古代一位聖人,他實在是中國天主教的「梅瑟」。張神父結論說:「在福音傳入之前,中國人必須接受孔子傳播的啟示真理始能得救」 (註九)。這是一個很大膽的結論。站在一個中國基督徒的立場,我承認孔子的確受了天主的啟示,但找吏認為孔子並非唯一受到啟示的,啟示亦不僅限於儒家,他們在福音未傳到中國社會前起一定的作用。因此,在研究倫理學時,我們不光是引用一些中國聖賢的倫理,以便解釋清楚基督徒的倫理,更重要的是能看出先賢的倫理在中國人的救恩史上面,曾佔過一席重要地位。福音是中國傳統倫理的繼續和圓滿。

倫理知識的另一個來源就是教會團體。教會的訓導處有聖神的助佑和累積的經驗,對倫理的指導有莫大的價值。雖然訓導(Magisterium) 一詞,在中古時曾一度分為牧者的訓導(Magisterium cathedrae pastoralis) 和導師的訓導(Magisterium cathedrae magistralis) (註十),但從梵一到梵二,訓導一詞,完全是指牧者(即教宗及主教) 的訓導。這裡仍沿用這個意思,以免混淆,但沒有否定神學家有訓導的價值。

梵一以前,牧者的訓導似乎沒有特別影響倫理神學的方法。但從良十三開始,刻意要增強教會牧民的原動力,不斷發出通諭。在位期間(18781903),曾寫了五十多篇通諭。倫理神學受其影響,慢慢從通諭訓導裡提取其內容。他的「玄妙莫測」(Arcanum Divinae Sapientiae,1880) 談論婚姻及家庭生活,他的「新事」(Rerum Novarum,1891) 開社會正義問題的先河。前者影響著教會對婚姻的訓導,例如庇護十一的「聖潔婚姻」(Casti Connubii, 1930),梵二的「論教會往現代世界牧職憲章」,(Gaudium et Spes,1965) 中第二部份第一章「維護婚姻與家庭尊嚴」,與及富有爭論性的保祿六世的「人類生命」(Humanae Vitae,1681),都是進一步的發揮「玄妙莫測」。「新事」通論的影響更大,甚至被認為是倫理神學中論社會正義的基礎,奠定了教會在正義問題上要走的路線。教宗庇護十一的「四十年」(Quadragesimo Anno,1931),若望二十三的「慈母與導師」(Mater et Magistra, 1961),保祿六世的「民族發展」(Populorum Progressio,1967)「八十週年」(Octogesima Aveniens,1971) 和當今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論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1981),都是在「新事」基礎上論社會問題的。

1918年頒佈了新的聖教法典,更使整個教會朝向羅馬。聖教法典及教宗通諭已走進神學的結構裡,倫理神學幾乎成為教會訓導處的神學。每一個倫理問題,神學家都要看看聖教法典怎樣說,教宗的意見怎麼樣。教會訓導處的權力到了庇護十二「人類」通諭(Humani Generis,1950)達於極點。教宗引用福音的說話「誰聽從你們,就是聽從我」(路十:16) (註十一),要求神學家服從,並認為「這個神聖訓導層,在信仰與倫理道德的事上,為任何神學家,都該是真理最近的,也是普遍的標準,因為主基督,曾把整個信仰的寶庫 即聖經與屬神的傳統道理 都委托這個訓導層,去看管,保衛,並予以詮解」 (註十二)

現代的神學家多不滿意他們的神學,只為教會訓導處服務,神學淪為訓導處意見的註腳。這種發展,是本末倒置,把對天主聖言權威性的解釋(quo) 放在天主聖言(quod) 之上。神學與訓導處都只應為天主聖言服務,quod應在quo之上(註十三)

這裡不打算討論教會訓導處與神學家的關係。我只想指出訓導處的訓導本身就是神學,誰能反對梵二的文獻或像「慈母與導師」,「人類生命」等通諭本身就是神學,為倫理神學帶來可觀的資料呢?研究倫理神學實在不能忽略教會訓導處,這可能是我們獨特的方法論。

(3) 從倫理模式看方法論

人生活不能沒有倫理規律,倫理規律幫助我們評定行為的對錯。倫理規律的基礎在那裡呢?倫理學家頗不一致,因為每人所用的模式不一樣,故此產生不同的結論。倫理神學有時所謂不同的方法,原來是指倫理規律所本相異的模式。模式所用的名字頗不一致,有時使人產生混亂的感覺。

主要的模式之一是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此模式的目的是為最大多數的人帶來最大的利益,並以此作為行為的選擇。與此相近的是效果論(Consequentialism),主張行為的對錯,要視乎能否產生良好的後果。天主教倫理學家多喜用目的論(Teleology) 的名稱。目的論認為衡量行為時,必須考慮所有可能的結果或目的;我們面對的善和價值都是有限的,因此不能先天地選定某種善或價值,而要把它們拿出來衡量,看看那個價值更高更迫切,從而選定它。以上三種論調意義接近,有些神學家乾脆看成是同義詞(註十四)。不少天主教倫理神學家把倫理規律所本的模式分為兩大類,即目的論和義務論 (註十五)

義務論(Deontology) 承認很多行為的道德性是由目的或效果去斷定,但有些行為不管環境、目的、效果如何,總是不道德的。例如:說謊、自殺、絕育等,因為這些行為違反人性中的道德秩序,即違反了自然律。哲學家康德在倫理學上是個義務論者。傳統天主教倫理神學多贊成此說,這派神學家甚至從聖多瑪斯「神學綱要」取得支持:說話的自然意向是表達人的真正思想和感情,說謊是相反了說話的本質,亦因而相反人性,故不應為了避免某些惡而說謊(註十六)。今天,天主教倫理神學家中仍有些堅持此說的,如格林西(Germain Grisez),康納利(John R. Connery) 等。他們批評當今教會內的倫理神學家離棄傳統訓導,美其名為修正主義或中庸之道,投靠教會從前反對的功利主義或效果論 (註十七)

至於中庸的倫理神學家卻認為他們所用的模式,是傳統效果論和義務論外的第三種,不應把這模式和效果論混為一談。至於這第三種模式,至今還沒有統一的稱呼。古倫(Charles E. Curran) 稱為綜合目的論(Mixed teleology)或綜合效果論(Mixed consequentialism) 以別於嚴格目的論(strict teleology) 或嚴格效果論(strict consequentialism) (註十八)。麥哥銘(Richard A. McCormick) 稱為溫和目的論(moderate teleology) 而稱其他兩類為絕對效果論(absolute consequentialism) 和絕對義務論(Absolute deontology) (註十九)。場合倫理學家福來奢(Joseph Fletcher) 是屬於絕對效果論,即行為的對錯,取決於它帶來的效果;格林西屬絕對義務論,認定有些行為,無論帶來什麼效果,總是不道德的,不應該做的。溫和目的論者不同意絕對效果論,因為道德責任能來自效果以外的因素;他們也不贊成絕對義務論把善(good) 與公正(right) 分離,後者認定公正就是公正,不需要以善的效果作基礎。溫和目的論者認為衡量行為正誤要用均衡理由(Proportionate reason or commensurate reason),因此,不光是行為的效果,連達致這行為結果的方法亦在考慮之列。

我雖主張中庸的溫和目的論,但本文不打算詳述為什麼那個倫理模式比較合理。我只想指出倫理學家自稱用了不同的方法,有時是指上列不一樣的模式。

(4) 從倫理重心看方法論

人的倫理通常可分兩大部份:內在的道德主體和外在的道德世界。很多基本倫理神學書都這樣劃分(註二十)。在過去,倫理神學特別重視道德行為,常常討論什麼行為是對,什麼行為是錯;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這做成法律的意味很重,用的是以個案為中心的決疑方法論(Casuistic methodology)。從前倫理神學家所寫的書,不少都是良心個案(casus conscientiae) (註廿一),以幫助司鐸聽告解或解決牧民問題。這個方法論在梵二後受到很多倫理神學家的攻擊,認為有法律主義的傾向,容易誤導人以為滿全法律條文是倫理生活最重要的事,或把注意力放在行為上面,把行為的規律絕對化。我們不能說這個方法論不能用,梵二後的今天,仍有倫理學家寫良心個案問題 (註廿二)

今日的倫理神學家傾向於把重心放在道德主體上面。行為的對錯(rightness or wrongness of behaviour) 固然重要,但個人的善惡(personal good or evil) 更重要。我們關心的首先應是個人的善惡,其次才是行為的對錯。要知道做了一個客觀上是對的行為,不一定就使人成為善人;同樣,做了一個客觀上是錯的行為,不一定就使人成為惡人。基督徒倫理基本上是一個使命,而非一條法律。因此,倫理神學應回到道德主體,他如何回應福音的召叫?如何選擇他的回應?拒絕召叫(罪惡) 和回應召叫(德行、禮儀、祈禱等) 為主體有什麼意義?總之,焦點集中在主體身上,他與天主的關係,與自己的關係,與別人的關係,與世界的關係。每種關係都是道德主體在生活中對天主召叫的回應。梵二的指示似乎證實這個方法論是適合現代基督徒的:「應特別注意的是改進倫理神學,其科學的體系應受聖經更多的滋養,說明教友在基督內使命的崇高,以及他們在愛德內為世界的生命多結美果的責任」(司鐸16)。倫理神學主要不是說明個別的倫理行為,而是使基督徒了解自己的召叫,在基督內做一個更相似基督的人,滿全基督之律,為天主、為別人,為世界、也為自己帶來愛德的果實。

結語

倫理神學的方法論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本文自然無法概括方法論的每一方面。從上述所討論的方法論中,我們似可綜合一個今日倫理神學應有的方法論。羅烈根的先驗方法,是每個作思考反省的神學家都免不了的。每人都要搜集資料,消化資料,調和衝突,看看能否有突破,好能奠定基礎,判定價值,成立系統,然後用適當媒介表達。這個方法自然不會和經驗方法論有任何衝突,因為反省經驗,亦要遵守這些先驗規則,或更好說,先驗方法必然的包括經驗成份。在研究過程中,我們雖強調理性的能力,但同時肯定聖經啟示、教會訓導,先聖賢倫智慧累積的功用。因此,倫理神學不但是理性的,還要是受啟示光照的,教會性的,合一性的,與人文倫理相輔相承的。在反省倫理規律時,倫理神學應堅決反對絕對效果論,因這模式純粹以效果決定行為的對錯,認為沒有甚麼規律是絕對的,一切相對著實用效果,漠視有些行為不論帶來什麼公益都不應該做這事實。另一方面,絕對義務論過份以責任,以法律為重,太重公正,甚至連善也要犧牲掉,有「人為安息日」的傾向。倫理神學似應走一條中庸溫和目的論的路線,善與公正同樣重要,使用均衡理由時,不但看行為的後果,也考慮行為本身和達成結果的方法。最後,倫理神學應把道德主體的善惡放在行為正誤之上,主體對外的各種關係,他對天主召叫的回應,他的祈禱、聖事、禮儀生活,應比決疑的個案為重。我不敢說這是個完美的倫理神學方法,最低限度這符合梵二的精神。

 

註釋

註一:Bernard Lonergan, Method in Theology, Darton, Longman & Todd, 1972.

註二:J. J. Mueller, What are they saying about theological method?, Paulist Press, 1984.

註三:David W. Blanchfield, "Methodology and McCormick" in The American Ecclesiastical Review, 168(1974), pp. 372-389.

註四:Charles E. Curran, Moral TheologyA Continuing Journey, Notre Dame,1982.

註五:Charles E. Curran, Critical Concerns in Moral Theology, NotreDame,1984, pp.3-41.

註六:Bernard Lonergan, op. cit. p. 9.

註七:參拙著「聖經與倫理神學的關係」,神學年刊(8)198419-20頁。

註八:章力生:「人文主義批判」、宣道書局,1968年,卷上,第貳篇,第三章,86106頁。

註九:張春申:「孔子、啟示、中國歷史與基督」、神學論集(7)19713738頁。

註十:Yves Congar, "A Semantic History of the Term 'Magisterium"' in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3, The Magisterium and Morality,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Paulist, 1982, pp. 303.

註十一:DS 3885.

註十二:DS 3884.

註十三:Yves Congar, "A Brief History of the Forms of the Magisterium and Its Relations with Scholars", in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3, op. cit., pp.326.

註十四:Charles E. Curran, "Utilitarianism and Contemporary Moral Theology: Situating the Debate" in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 Moral Norms and Catholic Tradition,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Paulist, 1979, pp. 341-342.

註十五:Franz Bockle, Fundamental Moral Theology, Gill and Macmillan, 1980, pp. 235-247.

註十六:Summa Theologiae II -II. 110. 3-4.

註十七:Germain Grisez, The Way of the Lord Jesus, Vol. I. Christian Moral Principles, Franciscan Herald Press, 1983, Ch. 6. 

John R. Connery, "Morality of Consequences: A Critical Appraisal", Theological Studies, 34(1973), pp. 394-414.

註十八:Charles E. Curran, "Utilitarianism and Contemporary Moral Theology", op. cit. p. 352.

註十九:Richard A. McCormick, "Reflections on the Literature", in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l, op. cit., p. 318.

註二十:Timothy E. O’Connell, Principles for a Catholic Morality, Seabury Press, 1978.其書主要講道德個體(Moral person)和道德世界(Moral world)

註廿一:較著名的拉丁文著作有A. Lehmkuhl, E. Genicot-I. Salsmans, P. Palazzini-A. de Jorio等的「良心個案」。英文的有Joseph F. Wagner, The Casuist, 4 vols; Canon E. J. Mahony, “Questions and Answer”, 2 vols.

註廿二:鐸聲多年來斷斷續續的載了述之八十多號「良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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