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年刊 第第九-十期期 1985-86 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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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從出發點看方法論
(2)從倫理知識來源看方法論
(3)從倫理模式看方法論
(4)從倫理重心看方法論
結語
註釋
讀哲學的人,往往提到方法論的問題。他們都知道笛卡兒的理性主義是用了演繹法,即從一些先天的、與生俱來的、清晰明判的概念,演繹出其他原則來。經驗主義的休謨用的卻是歸納法,即從一些後天的經驗與事實,歸納出一些規律來。至於康德,他的先驗法則來個哥白尼式的革命,知識不是主體的認識與客觀事物的符合,而是事物與主體的先驗形式符合。總之,他們所用不同的方法,就產生了不同的結論。
神學方面言方法論是這十多年內的事,這並不是說,十多年之前,神學並無方法論。研究神學不能沒有一套方法論的,只不過神學家並無刻意的把所用的方法拿出來討論吧了。這十幾年來,神學方法論大行其道。羅烈根(Bernard Lonergan)「神學的方法」一書(註一),更挑起人對神學方法論的興趣。穆勒(J. J. Mueller) 便歸納出四種不同的神學方法(註二)。至於倫理神學方面,談方法論也大不乏人,如畢蘭菲(David W. Blanchfield) 便大談著名倫理學家麥哥銘(Richard A. McComick) 的方法論(註三);古倫(Charles E. Curran) 的「倫理神學」一書,第二部份全是方法論問題(註四),他自已也評論過赫寧(Bernard Haring)所用的方法(註五)。這些談論神學方法論的著作,往往是從不同的角度去講,籠統的稱為方法論,容易使人迷惘。我嘗試把各神學家所言的方法論,分四類去討論:(1) 從出發點看方法論;(2)從倫理知識來源看方法論;(3) 從倫理模式看方法論;(4) 從倫理重心看方法論。
方法是一種工具,幫助我們做反省,下結論。方法的出發點不相同時,亦做成重點或甚至結果有異。以下是取幾位神學家做例子:
(一)羅烈根的先驗方法論(Transcendental Method) 是以人類悟性結構做出發點。他發現人的認知有一基本模式,即意識有四個不同的層次(註六):經驗、理解、理性、負責。每個神學家做神學反省時,都應遵守這些先驗規則,即留心所有相關的經驗和資料,提出充足的、可能的解釋,判斷那一個是最合理的答案,並對自己的決定負責。這些意識層次應用到神學上,分為兩組神學、八個應用特質(functional specialties)。第一組是中介神學(Mediating theology),即神學是傳達一個訊息:第二組是介定神學(Mediated theology),神學本身成為被傳的東西。
在中介神學中,其應用特質如下:
(1) 研究(Research):研究有關資料,特別要注意其他學科所提供的事實。
(2) 解釋(Interpretation):理解消化所搜集的資料,例如: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對罪惡感的解釋,能幫助我們對良心的了解。
(3) 歷史(History):這是對神學作縱的研究,如研究某倫理問題的歷史發展。
(4) 辯證(Dialectic):這是為解決資料解釋的衝突,設法在合一的精神下,調和各種意見,提出一綜合的主張。這是一種皈依(Conversion),皈依提出新的視野,新的抉擇。這能夠是理智的皈依,把頑固的、導致錯誤的概念,予以徹底澄清。例如:有些教徒充滿愛心去生活,卻深信誰實行人工節育我必定下地獄,實在需要理智的皈依。皈依能夠是道德的皈依,即認識到真正的價值,自由的去選擇善,例如:有人奉公守法,不敢走私漏稅,只是因為怕被查出要受處分而已,還未認識守法的價值,他需要道德的皈依。羅氏也提出宗教的皈依,此指天主的愛充滿人的心,而人無保留的、無條件的馴服。這是天主的恩寵,人能與此恩寵合作,使皈依在生活上產生作用。
在介定神學中,亦有四種特質,不過方向剛好與中介神學的相反:
(5) 基礎(Foundations):基礎是皈依的客觀化,也是個自由決定。人經驗到天主的恩寵,客觀地表達出來。
(6) 教義(Doctrines):教義表示事實和價值的判斷,這能夠是信理上的,也能夠是倫理上的判定。教義是教會所判定,是基督徒信仰的肯定和鑑定。
(7) 系統(Systematics):系統企固排除教義裡不清楚、不穩定的成份,以便教義間有一內在統一性。各神學部門間亦應有一致性,如倫理神學對罪的解釋,不應和聖經神學或信理神學的解釋衝突,否則無法成為系統。
(8) 傳達(Communications):神學家必須把他們的訊息,用最適當的方法表達出來,否則神學會對我們所處的現實世原漠不相千。神學本位化或本地化就是這方面的嘗試。
上面四個層次,兩組神學,八種特質,可表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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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結構 |
中介神學 |
介定神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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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 |
(4) 辯證 |
(5) 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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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 |
(3) 歷史 |
(6) 教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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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
(2) 解釋 |
(7) 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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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 |
(1) 研究 |
(8) 傳達 |
羅烈根的方法,其實是一般神學家應用著的,因為做神學工夫不能不牽涉悟性,只不過羅氏把我們的意識客觀化,使我們更能了解自己,把握自己。倘若神學是信仰追求理解的話,則非要留心我們的認知不可。因此,悟性的結構就是神學的出發點。
(二)經驗方法論(Empirical Method) 是以經驗做出發點。經驗方法並非經驗主義,它是具有一個信仰幅度。天主是從人的經驗與人接觸,人經撿到自己是個奧秘,經驗到天主的召叫,而自己必須作回應。救恩不再是個理智上的概念,而是活生生的經驗。基督徒的倫理就是一個經驗到自己在基督內被天主召叫的人的倫理。每位基督徒都在理智上知道基督降生救贖我們,以自己苦難聖死滌除我們的罪惡,並以復活恢復我們的生命,但經驗方法論者更重基督的死亡和復活「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基督本人是我們倫理生活的泉源和模範,祂給予我們行動的力量,使我們生活中有基督徒的意向和信念,以祂作為我們倫理判斷的標準。總之,人在生活中經驗到基督愛的召叫,而以具體的行動回應天主這份恩寵。神學必須能反映這個事實。光是經驗是不夠的,神學應助人了解經驗的意義,例如:人人都能在生命某階段經驗到痛苦,這並不是神學;但如果我們能以信仰的眼光,帶出痛苦積極的意義,那才是神學。
有些神學家就特別從人的痛苦經驗中做神學反省,例如解放神學家蘇炳諾(J. Sobrino)就從人的痛苦做出發點。他並非從個人的痛苦著眼,而是側重社會內人民普遍的痛苦。他經驗到南美國家痛苦的原因,在於貧富懸殊,人民受政冶壓迫,經濟受人操縱,跨國組織控制了別國的命脈並干擾別人的內政。這種社會現象及文化背景迫使他喊出一個聖經的口號:「解放」。基督所宣講的福音,必須助人解除不公義的束縛及制度。在他的神學裡,他擔任了先知的角色,譴責不公義的現象,指導人與貧苦受壓迫的人認同。
人的經驗是包羅萬有的,因此經驗方法論能概括很多基本上不相同的方法論。解放神學家是從社會上人普遍的痛苦經驗開始,是個從下而上的神學方法。但有些神學家卻從個人的宗教經驗著眼.天主在人存在的環境中與他相遇,天主主動的接觸人,人如何從倫理生活回應祂,服從祂。這個方法主要不是我做什麼,而是天主要我做什麼,對天主的啟示,天主的召喚完全信服。總之,注意力是放在天主身上,是個從上而下的神學方法。
梵二肯定聖經是「神學的靈魂」(啟示24),要求倫理神學「應受聖經更多的滋養」(司鐸16),聖經順理成章的成為倫理知識的來源。哲學倫理可以不牽涉啟示,但倫理神學不要啟示就不能稱為神學了。聖經是倫理知識的來源,神學家是絕無異議的,產生爭論的卻是:聖經是倫理知識唯一的來源抑或是倫理知識的來源之一?
有些基督教的神學家傾向認為聖經是唯一的來源(註七),對人的理智抱懷疑的態度。天主教的傳統卻認為聖經是倫理知識來源之一,因而產生不同的方法論。我們認為人的理智同樣是倫理知識的來源,它並沒有完全為罪所敗壞,還能夠分辨天主的計劃,這就是自然律倫理的基礎。從羅烈根認知的模式,更肯定了人的理智往倫理知識上的必然性。啟示能光照理智,使它更充實,更完整,有更闊的視野,但啟示不能取代了理智。天主教傳統贊成良心是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而良心就是「正直的理智」。沒有理智,人就沒有善善惡惡的能力,缺乏了倫理的基礎,也沒有倫理責任可言;沒有理智,人也沒有推理、判斷的能力。這是我們同意啟示與理智並重的原因。
基於對理智的重視,我們隻重各學科的成果。梵二清楚指出:「攻讀哲學、史學、數學、自然科學及藝術,頗有助於提高人類對真、善、美的理解力,對於普遍價值的判斷力」(世界牧職57)。此外,我們亦看重非基督宗教的倫理智慧,承認它與我們有共通之處。在高唱神學本位化的今天,我們更不能忽視中國傳統的倫理思想。聖經新舊約也曾向當時其他民族的倫理借鏡,如聖保祿便借用了斯多葛派及其他希臘的倫理思想。中國先賢的倫理,定有很多與基督徒倫理融匯貫通,相輔相承的地方。雖然有些基督教兄弟,對中國傳統倫理頗有微言,甚至斥為「沒有規範和動力的道德」(註八),但大致上基督徒對中國聖賢的倫理總是懷著敬意的。張春申神父進一步認為天主啟示孔子超自然的得救之道,由他去傳播整個民族;孔子不光是古代一位聖人,他實在是中國天主教的「梅瑟」。張神父結論說:「在福音傳入之前,中國人必須接受孔子傳播的啟示真理始能得救」 (註九)。這是一個很大膽的結論。站在一個中國基督徒的立場,我承認孔子的確受了天主的啟示,但找吏認為孔子並非唯一受到啟示的,啟示亦不僅限於儒家,他們在福音未傳到中國社會前起一定的作用。因此,在研究倫理學時,我們不光是引用一些中國聖賢的倫理,以便解釋清楚基督徒的倫理,更重要的是能看出先賢的倫理在中國人的救恩史上面,曾佔過一席重要地位。福音是中國傳統倫理的繼續和圓滿。
倫理知識的另一個來源就是教會團體。教會的訓導處有聖神的助佑和累積的經驗,對倫理的指導有莫大的價值。雖然訓導(Magisterium) 一詞,在中古時曾一度分為牧者的訓導(Magisterium cathedrae pastoralis) 和導師的訓導(Magisterium cathedrae magistralis) (註十),但從梵一到梵二,訓導一詞,完全是指牧者(即教宗及主教) 的訓導。這裡仍沿用這個意思,以免混淆,但沒有否定神學家有訓導的價值。
梵一以前,牧者的訓導似乎沒有特別影響倫理神學的方法。但從良十三開始,刻意要增強教會牧民的原動力,不斷發出通諭。在位期間(1878-1903),曾寫了五十多篇通諭。倫理神學受其影響,慢慢從通諭訓導裡提取其內容。他的「玄妙莫測」(Arcanum Divinae Sapientiae,1880) 談論婚姻及家庭生活,他的「新事」(Rerum Novarum,1891) 開社會正義問題的先河。前者影響著教會對婚姻的訓導,例如庇護十一的「聖潔婚姻」(Casti Connubii, 1930),梵二的「論教會往現代世界牧職憲章」,(Gaudium et Spes,1965) 中第二部份第一章「維護婚姻與家庭尊嚴」,與及富有爭論性的保祿六世的「人類生命」(Humanae Vitae,1681),都是進一步的發揮「玄妙莫測」。「新事」通論的影響更大,甚至被認為是倫理神學中論社會正義的基礎,奠定了教會在正義問題上要走的路線。教宗庇護十一的「四十年」(Quadragesimo Anno,1931),若望二十三的「慈母與導師」(Mater et Magistra, 1961),保祿六世的「民族發展」(Populorum Progressio,1967)「八十週年」(Octogesima Aveniens,1971) 和當今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論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1981),都是在「新事」基礎上論社會問題的。
1918年頒佈了新的聖教法典,更使整個教會朝向羅馬。聖教法典及教宗通諭已走進神學的結構裡,倫理神學幾乎成為教會訓導處的神學。每一個倫理問題,神學家都要看看聖教法典怎樣說,教宗的意見怎麼樣。教會訓導處的權力到了庇護十二「人類」通諭(Humani Generis,1950)達於極點。教宗引用福音的說話「誰聽從你們,就是聽從我」(路十:16) (註十一),要求神學家服從,並認為「這個神聖訓導層,在信仰與倫理道德的事上,為任何神學家,都該是真理最近的,也是普遍的標準,因為主基督,曾把整個信仰的寶庫 即聖經與屬神的傳統道理 都委托這個訓導層,去看管,保衛,並予以詮解」 (註十二)。
現代的神學家多不滿意他們的神學,只為教會訓導處服務,神學淪為訓導處意見的註腳。這種發展,是本末倒置,把對天主聖言權威性的解釋(quo) 放在天主聖言(quod) 之上。神學與訓導處都只應為天主聖言服務,quod應在quo之上(註十三)。
這裡不打算討論教會訓導處與神學家的關係。我只想指出訓導處的訓導本身就是神學,誰能反對梵二的文獻或像「慈母與導師」,「人類生命」等通諭本身就是神學,為倫理神學帶來可觀的資料呢?研究倫理神學實在不能忽略教會訓導處,這可能是我們獨特的方法論。
人生活不能沒有倫理規律,倫理規律幫助我們評定行為的對錯。倫理規律的基礎在那裡呢?倫理學家頗不一致,因為每人所用的模式不一樣,故此產生不同的結論。倫理神學有時所謂不同的方法,原來是指倫理規律所本相異的模式。模式所用的名字頗不一致,有時使人產生混亂的感覺。
主要的模式之一是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此模式的目的是為最大多數的人帶來最大的利益,並以此作為行為的選擇。與此相近的是效果論(Consequentialism),主張行為的對錯,要視乎能否產生良好的後果。天主教倫理學家多喜用目的論(Teleology) 的名稱。目的論認為衡量行為時,必須考慮所有可能的結果或目的;我們面對的善和價值都是有限的,因此不能先天地選定某種善或價值,而要把它們拿出來衡量,看看那個價值更高更迫切,從而選定它。以上三種論調意義接近,有些神學家乾脆看成是同義詞(註十四)。不少天主教倫理神學家把倫理規律所本的模式分為兩大類,即目的論和義務論 (註十五)。
義務論(Deontology) 承認很多行為的道德性是由目的或效果去斷定,但有些行為不管環境、目的、效果如何,總是不道德的。例如:說謊、自殺、絕育等,因為這些行為違反人性中的道德秩序,即違反了自然律。哲學家康德在倫理學上是個義務論者。傳統天主教倫理神學多贊成此說,這派神學家甚至從聖多瑪斯「神學綱要」取得支持:說話的自然意向是表達人的真正思想和感情,說謊是相反了說話的本質,亦因而相反人性,故不應為了避免某些惡而說謊(註十六)。今天,天主教倫理神學家中仍有些堅持此說的,如格林西(Germain Grisez),康納利(John R. Connery) 等。他們批評當今教會內的倫理神學家離棄傳統訓導,美其名為修正主義或中庸之道,投靠教會從前反對的功利主義或效果論 (註十七)。
至於中庸的倫理神學家卻認為他們所用的模式,是傳統效果論和義務論外的第三種,不應把這模式和效果論混為一談。至於這第三種模式,至今還沒有統一的稱呼。古倫(Charles E. Curran) 稱為綜合目的論(Mixed teleology)或綜合效果論(Mixed consequentialism) 以別於嚴格目的論(strict teleology) 或嚴格效果論(strict consequentialism) (註十八)。麥哥銘(Richard A. McCormick) 稱為溫和目的論(moderate teleology) 而稱其他兩類為絕對效果論(absolute consequentialism) 和絕對義務論(Absolute deontology) (註十九)。場合倫理學家福來奢(Joseph Fletcher) 是屬於絕對效果論,即行為的對錯,取決於它帶來的效果;格林西屬絕對義務論,認定有些行為,無論帶來什麼效果,總是不道德的,不應該做的。溫和目的論者不同意絕對效果論,因為道德責任能來自效果以外的因素;他們也不贊成絕對義務論把善(good) 與公正(right) 分離,後者認定公正就是公正,不需要以善的效果作基礎。溫和目的論者認為衡量行為正誤要用均衡理由(Proportionate reason or commensurate reason),因此,不光是行為的效果,連達致這行為結果的方法亦在考慮之列。
我雖主張中庸的溫和目的論,但本文不打算詳述為什麼那個倫理模式比較合理。我只想指出倫理學家自稱用了不同的方法,有時是指上列不一樣的模式。
人的倫理通常可分兩大部份:內在的道德主體和外在的道德世界。很多基本倫理神學書都這樣劃分(註二十)。在過去,倫理神學特別重視道德行為,常常討論什麼行為是對,什麼行為是錯;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這做成法律的意味很重,用的是以個案為中心的決疑方法論(Casuistic methodology)。從前倫理神學家所寫的書,不少都是良心個案(casus conscientiae) (註廿一),以幫助司鐸聽告解或解決牧民問題。這個方法論在梵二後受到很多倫理神學家的攻擊,認為有法律主義的傾向,容易誤導人以為滿全法律條文是倫理生活最重要的事,或把注意力放在行為上面,把行為的規律絕對化。我們不能說這個方法論不能用,梵二後的今天,仍有倫理學家寫良心個案問題 (註廿二)。
今日的倫理神學家傾向於把重心放在道德主體上面。行為的對錯(rightness or wrongness of behaviour) 固然重要,但個人的善惡(personal good or evil) 更重要。我們關心的首先應是個人的善惡,其次才是行為的對錯。要知道做了一個客觀上是對的行為,不一定就使人成為善人;同樣,做了一個客觀上是錯的行為,不一定就使人成為惡人。基督徒倫理基本上是一個使命,而非一條法律。因此,倫理神學應回到道德主體,他如何回應福音的召叫?如何選擇他的回應?拒絕召叫(罪惡) 和回應召叫(德行、禮儀、祈禱等) 為主體有什麼意義?總之,焦點集中在主體身上,他與天主的關係,與自己的關係,與別人的關係,與世界的關係。每種關係都是道德主體在生活中對天主召叫的回應。梵二的指示似乎證實這個方法論是適合現代基督徒的:「應特別注意的是改進倫理神學,其科學的體系應受聖經更多的滋養,說明教友在基督內使命的崇高,以及他們在愛德內為世界的生命多結美果的責任」(司鐸16)。倫理神學主要不是說明個別的倫理行為,而是使基督徒了解自己的召叫,在基督內做一個更相似基督的人,滿全基督之律,為天主、為別人,為世界、也為自己帶來愛德的果實。
倫理神學的方法論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本文自然無法概括方法論的每一方面。從上述所討論的方法論中,我們似可綜合一個今日倫理神學應有的方法論。羅烈根的先驗方法,是每個作思考反省的神學家都免不了的。每人都要搜集資料,消化資料,調和衝突,看看能否有突破,好能奠定基礎,判定價值,成立系統,然後用適當媒介表達。這個方法自然不會和經驗方法論有任何衝突,因為反省經驗,亦要遵守這些先驗規則,或更好說,先驗方法必然的包括經驗成份。在研究過程中,我們雖強調理性的能力,但同時肯定聖經啟示、教會訓導,先聖賢倫智慧累積的功用。因此,倫理神學不但是理性的,還要是受啟示光照的,教會性的,合一性的,與人文倫理相輔相承的。在反省倫理規律時,倫理神學應堅決反對絕對效果論,因這模式純粹以效果決定行為的對錯,認為沒有甚麼規律是絕對的,一切相對著實用效果,漠視有些行為不論帶來什麼公益都不應該做這事實。另一方面,絕對義務論過份以責任,以法律為重,太重公正,甚至連善也要犧牲掉,有「人為安息日」的傾向。倫理神學似應走一條中庸溫和目的論的路線,善與公正同樣重要,使用均衡理由時,不但看行為的後果,也考慮行為本身和達成結果的方法。最後,倫理神學應把道德主體的善惡放在行為正誤之上,主體對外的各種關係,他對天主召叫的回應,他的祈禱、聖事、禮儀生活,應比決疑的個案為重。我不敢說這是個完美的倫理神學方法,最低限度這符合梵二的精神。
註釋
註一:Bernard Lonergan, Method in Theology, Darton, Longman & Todd, 1972.
註二:J. J. Mueller, What are they saying about theological method?, Paulist Press, 1984.
註四:Charles E. Curran, Moral Theology-A Continuing Journey, Notre Dame,1982.
註五:Charles E. Curran, Critical Concerns in Moral Theology, NotreDame,1984, pp.3-41.
註六:Bernard Lonergan, op. cit. p. 9.
註七:參拙著「聖經與倫理神學的關係」,神學年刊(8),1984,19-20頁。
註八:章力生:「人文主義批判」、宣道書局,1968年,卷上,第貳篇,第三章,86-106頁。
註九:張春申:「孔子、啟示、中國歷史與基督」、神學論集(7),1971,37-38頁。
註十一:參DS 3885.
註十二:參DS 3884.
註十五:Franz Bockle, Fundamental Moral Theology, Gill and Macmillan, 1980, pp. 235-247.
註十六:Summa Theologiae II -II. 110. 3-4.
John R. Connery, "Morality of Consequences: A Critical Appraisal", Theological Studies, 34(1973), pp. 394-414.
註十八:Charles E. Curran, "Utilitarianism and Contemporary Moral Theology", op. cit. p.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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