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y Cheng
現提供另一角度說出原罪及其意義,祈以給予另一個角度去看原罪的問題,至於誰是誰非,還是留待各位定斷。
原罪(sin)的概念,是由教父聖奧古斯丁(St Agustine)從創世紀及羅馬書5:12-20勾勒出來,再經不同神學家發展及闡釋,原罪在聖經的意義是指人離開了神的教導,於是人一方面自我神化(自大),另一方面自我沉淪(墮落)。基督教用原罪的概念解釋人性,並解釋人為何有犯罪/墮落/作惡的傾向及源頭。
聖經說人皆有罪,是指人人都有犯罪/墮落/作惡的傾向。由於人類心中皆有犯罪/墮落/作惡的元素,因此只要條件適宜,人心中墮落行惡的意識就會實踐。因此人皆有罪,就是說人有犯罪行惡的種子,而不是說人人都有犯罪/墮落/作惡的表現。
原罪的另一個層次是指誤用自由意志去行惡。上帝給予人自由意志,人有能力選擇善和惡,而阿當夏娃運用了自由意志,選擇了錯誤的方向,由此人與完美(神)的關係開始疏離,這就是原罪(original
sin)。所以原罪在某層次而論可理解為人誤用自由意志而行惡。
原罪的重點,不是叫人贖罪,而是叫人明白自身的不足,明白人的完全需要靠上帝的恩典,亦由此詮釋希伯來人對自由出現的看法。
|